针对我国目前运输企业和个人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对运输业务的具体管理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具体要求。其中,对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的问题,《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则规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或者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运输费用所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无论是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还是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都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这对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而言,其好处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在税务稽查实践中,我们却发现有些企业在利用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从税务稽查的角度来年,我们认为作为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在接受运输服务取得运输队发票进行抵扣增值税时,还应该重点注意以下六个方面:其一,注意发票开票单位是否合法。税法明确规定,开票单位必须是经税务机关批准,有自行开具运输发票资格的企业,或者是主管地方税务局以及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委托中介机构代开票单位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
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所以,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接受运输服务时,应当注意提供服务的当事人的合法身份,验明所接受的运输票据是否符合抵扣增值税的规定,以防人为地增加经营成本。 南方财富网微信号:南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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